admin 發表於 2019-6-5 22:47:04

上诉人杨凤屏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大力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

广州市广舟起重机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凤屏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鼎力神起重机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广舟起重装备有限公司交易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闭幕。因你方下降不明,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划定,向你方通知布告投递本院(2018)粤01民终15453号民事裁决书,裁决以下:1、保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264号民事裁决第1、三项;2、变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264号民事裁决第二项为:杨凤屏在100000元范畴内对裁决第一项所肯定的货款本金承当配合了债责任。若是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代实行给付款项义务,理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时代的债务利钱。一审案件受理费9653.3元,由广州市广舟起重装备有限公司、杨凤屏配合包袱9414元,广州市鼎力神起重机器有限公司包袱239.3台中搬家,元;财富顾全费3447元,由广州市广舟起重装备有限公司包袱3362元,广州市鼎力神起重机吸塵器,器有限公司包袱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52元,由上诉人杨凤屏包袱。本裁决为终审裁决。自觉出本通知布告之日起,颠末六旬日即视为投递。

特此通知布告。

二〇一八年十仲春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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